经过两次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
司法实践中,一般经过两次离婚诉讼,法院都会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不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长期留居美国的时天保诉赵爱香离婚被驳回一年后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案
原告:时天保。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律师(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是某某、李某某,身份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第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爱香。
2001年6月,原告时天保的诉讼代理人持中国驻美国纽约总领事馆(2001)纽领认字第0010847号认证书认证的有美国纽约州政府印章和该州副国务卿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和文化差异,双方经常吵嘴。1995年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婚姻关系名存实亡。1997年原告远走美国务工,已分居四年。2000年3月原告曾起诉至你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你院以(2000)二民初字第1270号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生效至今已一年时间,双方关系仍未缓和,故再次提起离婚请求。
被告赵爱香答辩称:原告离婚是为了解决黑户问题,是假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出国前花了不少的钱,我总共为他出国借了26万元钱,如果原告能还清该借款,就同意离婚。
庭审时,原告由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未出庭。庭审中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交法庭的中国驻纽约领事馆(2001)纽领认字第0010847号认证书的真伪进行鉴定。经受案法院委托河南省外办侨务办公室进行联系后,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于 2001年7月26日明传电报证实,(2001)纽领认字第0010847号认证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于2001年3月23日为时天保出具的,该认证书证明的是美国纽约州政府的印章和其副国务卿的签字属实。
【审判】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基本属实。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5年后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1997年原告去美国打工至今未归,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彻底破裂。2000年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如继续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被告辩称原告出国时为其借款26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8月7日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时天保与被告赵爱香离婚;私房一套及室内物品全部归被告所有。
一审宣判后,赵爱香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时天保起诉离婚是为了解决其在美国的黑户问题,离婚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2)时天保1997年去美国时所持的是中国公务护照,有效期只有3个月,而现在已达4年之久。时天保向法庭提交的中国驻纽约领事馆(2001)纽领认字第0010847号认证书,不是合法的认证书。(3)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借26万元钱的请求,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时天保仍由其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时天保于1997年出国后,与赵爱香双方曾有书信往来。
时天保后来在信中称,为解决其在美国的居住身份问题要求与赵爱香离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时天保出国得力于家庭的大力支持。时天保在国内期间并未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诉讼。其出国后夫妻双方书信往来,相互关心与支持,感情尚可。双方的分居是因地理因素造成的,时天保提出离婚诉讼是为解决其在美国的居住身份问题,并非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不宜认定为破裂。
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彼此感情,和睦相处。另外,离婚诉讼中,时天保作为当事人未能出庭应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其做法不妥。时天保的委托代理人为法律工作者,而非委托书载明的律师。原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不当。赵爱香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2002年元月15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不准时天保与赵爱香离婚。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