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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借名买房吗
发布日期:2019-06-0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郭先生起诉称:被告是我儿子。2001年9月17日,我出资,借用被告郭某甲的名义,购买了位于乙区XX路509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用途为商用。房屋一直由我占有、使用至今。然而,诉前被告郭某甲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要求我腾房,令我无法接受。我与被告郭某甲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购房款的性质并未发生转移,依然是我出资购房,只不过借用了被告郭某甲的名义,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特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乙区XX路509号房屋归我所有;2.被告郭某甲配合我将XX路509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到我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郭某甲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甲答辩称:不同意原告郭先生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原告郭先生对我的赠与,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
  三、法院查明
  被告郭某甲系原告郭先生与案外人何女士之子,出生日期为1994年2月12日。原告郭先生与何女士于2000年10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1年9月17日,原告郭先生代被告郭某甲与甲市M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甲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位于A地商住楼509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47.94平方米,价款合计3355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郭先生于2001年11月20日交纳了上述购房价款,房款发票显示付款人为郭某甲。2002年6月10日,涉案房屋登记至被告郭某甲名下,产权证书房屋坐落登记为乙区XX路509号,建筑面积47.94平方米。涉案房屋交付后至今一直由原告郭先生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发票亦由原告郭先生持有.另查,涉案房屋依据《甲市地名管理办法》和《甲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为郭某甲。被告郭某甲于2018年7月16日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原告郭先生腾退涉案房屋。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郭先生、被告郭某甲均认可涉案房屋系原告郭先生出资购买,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房屋所有权登记等事项均为原告郭先生代被告郭某甲办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郭某甲名下。现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还是赠与关系。首先,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原告郭先生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至被告郭某甲名下时,被告郭某甲尚属年幼,无法与原告郭先生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原告郭先生亦未与被告郭某甲的抚养人何女士达成借被告郭某甲之名买房的协议。其次,购房之时,被告郭某甲年幼,房屋相关权利证书由原告郭先生保存,房屋交付后亦由原告郭先生管理使用亦在情理之中,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借名买房的依据。最后,原告郭先生与被告郭某甲系父子关系,不同于限购政策下民事主体间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原告郭先生并未对其借名买房的主张作出合理性解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对原告郭先生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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