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9-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您的回答】 AC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
选项A正确。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选项B错误。犯罪既遂是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不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甲已经抢得半条项链,因而已构成抢夺罪的既遂。
选项C正确。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在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他们的共同犯罪就构成未遂。此后,乙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构成既遂,但是此后的既遂与甲没有关系,因而甲仍然构成未遂。
选项D错误。盗窃罪如果是以小件物品为目标,只要是行为人将被盗的物品抓在手上、塞进兜里、打进包里,就成立既遂,而不是以行为是否逃脱控制为目标。因此,甲虽未能离开商场,但仍属于盗窃罪的既遂。
请问老师,关于C项,甲将盗车钥匙给乙,虽然没派上用场,但是在犯意上与乙是共同的,而且最后乙盗车也取得成功,所以我觉得他们既然是共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也是盗窃既遂
回复:
不是的,这里是不能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的。因为乙如果是使用甲的盗车钥匙盗得汽车的,甲显然是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但是乙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构成既遂,但是此后的既遂与甲没有关系,所以甲构成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