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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如何救济? 执行阶段的刑民交叉情况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9-05-23    作者:孔佩律师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如何救济?
二、执行阶段的刑民交叉情况的处理
(一)适用罪名:诈骗罪
(二)适用情况: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三)赔偿标准: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本金不包括利息
(四)赔偿方式: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且裁判文书表述应明确、具体。
(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条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批复》”)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且裁判文书表述应明确、具体。
最初,确立刑事判决应写明追缴、责令退赔规则的是2013年《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批复》,其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
2.明确判处继续追缴、责令退赔的,由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014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1条首次确立,人民法院判处继续追缴、责令退赔的,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随后,2015年《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意见》第9条对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3.保全及执行立案等相关配套措施得到完善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1罚金、没收财产;
2责令退赔;
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4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5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六)执行中的刑民交叉处理原则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执行的顺序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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