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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终审获刑十五年
发布日期:2019-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四川省公安厅督办的何欢等八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终审依法驳回被告人何欢、薛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首要分子何欢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5万元,薛某等四名被告人按各自参与上述犯罪的具体情况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三人另案处理。

  2017年11月26日,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某地发生了一起保安阻止招嫖人员发放招嫖小卡片被多人持械砍伤的案件。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该案极有可能是由两伙发放招嫖小卡片人员采取暴力手段抢夺非法地下涉黄市场的聚众斗殴案件。按照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要求,办案民警研判该案符合涉黑涉恶团伙构成要件,随后将该线索逐级上报,并在成都市公安局统一指挥下,成立专案组进行案件侦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9月起,何欢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薛某、沈某及胡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后,共谋以发放招嫖卡片的方式介绍他人卖淫,并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之后,被告人陈某、刘某及彭某(另案处理)等人又陆续加入该团伙,并逐渐发展演变为以何欢为首要分子,沈某、薛某等人为骨干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路等一带的部分酒店内发放招嫖卡片,联络、接送卖淫女,并与卖淫女平分嫖资牟利,并在介绍卖淫过程中,以“仙人跳”方式有组织地实施两次抢劫、四次敲诈勒索犯罪,劫取六名嫖客财物近5万元;此外还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以暴力方式打击竞争对手,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严重扰乱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

  法院另查明,2017年7月至9月13日期间,何欢与他人(另案处理)还在其承租双流区一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何欢于2006年9月、2007年8月、2013年5月还均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城区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等罪被刑事拘留。

  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何欢等五名被告人伙同同案犯胡某等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何欢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沈某、薛某在伙同何欢等人实施的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沈某等四名被告人在伙同其他同案犯分别结伙实施的抢劫、敲诈勒索及陈某等二被告人伙同何欢实施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并考虑到被告人何欢、刘某系累犯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何欢、薛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该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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