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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须补偿吗 试用期辞退员工流程
发布日期:2019-05-17    作者:邓普云律师
导读: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员工有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如果无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辞退员工。
试用期辞退员工须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试用期辞退员工,按情况不同有的需要补偿,有的不需要补偿。 
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试用期辞退员工流程
首先,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员工有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如果无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辞退员工。
其次,在辞退时,企业应向试用期员工说明理由,且尽量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最后,企业如果违法辞退试用期员工,尽量先与其协商好赔偿事宜,以免以后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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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实习生与单位之间,属于何种用工性质?
导读:实习生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根据实习生类型、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实习生与单位之间,属于何种用工性质?
1.劳动关系判断的总体标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定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2.勤工助学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勤工助学只能在课余期间进行,不能与用工单位建立较为长期稳定的全日制劳动关系,也不可能与用工单位其他员工一样完全遵循用工单位诸如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安排等管理制度。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应当注意的是,教财[2007]7号文件对勤工助学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勤工助学必须在学校的组织和安排下进行。学生自己联系,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的工作,即所谓的私自在校外打工行为不在此规定之列。校外用人单位未经过学校同意审核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可参照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处理。
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教学实习是高校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应当遵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保障实习人员的各项权利。
4.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一般成立劳动关系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在校学生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就业愿望,实习期内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也会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该情形下,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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