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电子有限公司与XXX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XXX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承包三明XX示范区精装修工程,装饰公司把其中的智能化系统分包给X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施工,并签订《设备施工合同书》,约定总价款4万元(不含税),合同签订后支付1万元,设备进场后支付2万元,工程验收后支付1万元。装饰公司承包的工程经发包方整体验收合格,装饰公司拒不支付工程尾款及税款2400元,涉诉,电子公司委托我方代理。
案情分析:综合电子公司提交的证据,我们认为装饰公司和电子公司协议有约定付款期限,装饰公司承包的工程也经经过发包方整体验收合格,装饰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项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万元及税费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