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某,某建筑工程企业总经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C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C某本人及家属对一审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
几经辗转,C某家属与曾莉律师取得联系,曾莉律师接受C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承办律师立即展开相关工作,首先是前往内江市看守所会见C某,再与各办案单位沟通。承办律师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反复研究案情,承办律师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就本案进行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17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C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5月4日作出刑事裁定书:
一、撤销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8年1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C某骗取他人财物1050万元。
承办律师重点就金额向法庭发表了有效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C某骗取他人财物7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C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C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1、陶某、王某2共计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龚某人民币五百万元、卿某生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后记:
C某一开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C某上诉,在律师的努力下,本案被发回重审,最终成功为C某减少了两年六个月的刑期,罚金也减少至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