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成都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金额575万,情节严重,律师辩护获轻判3年5个月
发布日期:2019-04-16    作者:曾莉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黑龙江大庆市人,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23日,经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
1、以“资本运作、国家项目”为名,要求每人购买一个份额,金额为3800元,作为加入该组织的资格。
2、加入后,每个份额金额为3300元,每人最多可以购买21个份额,作为发展下线的资格。
3、要求每位成员发展3名直接下线,再由每名下线发展3名直接下线,以此类推最终形成“五级三晋制”的传销组织层级结构。
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返利的依据。


公诉人指控L某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共计92人,金额共计575.465万元。


成都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曾莉受L某家属委托担任L某的辩护人180 115115 18。辩护律师多次会见L某、反复查阅案件材料、确定最终辩护策略,即为L某做罪轻辩护。
辩护律师重点就L某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数量、涉案金额向法庭发表了有效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
L某以资本运作为名,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骗取财物,且组织层级在3级以上,参与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并起组织、领导作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严惩。被告人L某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L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后记: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法定量刑是5年以上。本案中,L某属于情节严重,但经过辩护律师积极有效的辩护,使得L某获得轻判。
这样的轻判案例在本团队十分常见,作为刑事案件律师,不断用一个又一个轻判甚至缓刑的判决结果回馈被告人及家属,既忠于律师职责又忠于当事人的委托。
相关法律法规: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1月14日发布)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子君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