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金融凭证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94条和第200条的规定处罚。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法律 教育 网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