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又出人命!悲剧如何才能不再上演?
4月30日,也就是五一节前的最后一天,湖南祁阳一位89岁的老人在施工现场的挖掘机上自缢身亡。
因为事发突然,一时间网络上众说纷纭。
有网帖称,死者唐大爷的房屋后面修公路,“住房成危房”,问题三年没有得到解决,日前项目又强行施工,老人无处维权这才上吊自杀。
对此,祁阳县大村甸镇官方回应称,唐大爷生前曾多次向黎马公路指挥部申请拆迁补偿,但其房屋不在项目拆迁的红线范围内,诉求和现实情况不符合相关政策。
唐大爷这种情况我们并不少见,很多当事人在咨询的过程中经常很困惑,自己的房子明明离公路很近,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但是因为不在红线范围内,所以不拆迁,不补偿,致使了很多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变成了所谓的“不符合相关政策”。
通常遇到这种问题的当事人,不懂法律就只能打碎了牙齿往肚子里咽,要么就这么认命,要么跟拆迁方商量半天,最终自己的房子被认定为危房,拿到的补偿寥寥无几,难以生存。
唐大爷的做法或许过于极端,但深究其缘由,也只能为他遗憾惋惜,如果不是走投无路,又有谁愿意走上绝路呢?但其实更多的时候我们并不是没有选择,法律是我们最好的武器,只是需要我们去合理地运用它。
“拆迁红线”到底怎么画?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除此之外,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的公路条例,对于公路与房屋的距离也规定了更加详细的标准。 不在“拆迁红线”内怎么办? 唐大爷的悲剧事件,无疑戳中了一些当事人的心。有人难免忧心忡忡,唯恐自己步入唐大爷后尘,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其实,事情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拆迁红线”的范围绝不是拆迁方可以随意规定的,修路也有法定的安全范围。如果房屋到公路的距离既达不到法定标准,并且房屋又不在拆迁红线范围内,但因修建公路造成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当事人完全可以提出合理诉求,要求合理的安置。
可是现实中很多情况是,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提高拆迁效率,无所不用其极。
譬如有的拆迁方一方面举着“公共利益”的大旗,另一方面却藏着、掖着、不肯公开相关信息,仅以简简单单的一句“不在项目拆迁的红线范围内”或是“不符合相关政策”敷衍被拆迁户,致使当事人被视为“小部分”人,其合理诉求沦为“不和谐音符”。
殊不知,这一“小部分”群体虽然在大团体里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但当面临拆迁时,要拆掉的,亦是他们所有的寄托。
如果遭遇这种情况,建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确认“拆迁红线”的范围,依法维权。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权利也不可以乱用,一旦用错,就有可能会错失最佳的维权机会,因此建议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做,尽可能依托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帮自己主张合法权益。
作为被拆迁户,如果自己都不能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又怎么能指望权益自己找上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