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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应如何解决?从三个方面入手
发布日期:2019-04-29    作者:燕薪律师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如果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心态,被拆迁人可以改善生活水平、置换或购买的房屋。但实际上,现在违法征地、拆迁案件频发,无任何手续、补偿也非常不合理的情况下,用其各种手段逼迫被拆迁人签字搬迁。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有零散的条文提及,且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指出对于已征收但未补偿且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了该条例仅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相应的,据此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也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应如何解决?三个方面
1、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通过立法和体制途径
(一)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滥用征收权的现象。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坚持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以弥补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征收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的实际损失。在区分“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用地的基础上,按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规定,分别制定出不同的最低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赋予宅基地使用者以真正民事意义上的物权,对宅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分别进行补偿。协商一致选择评估资质机构,对收征地上的被拆迁房进行市场评估。
(三)建立健全农民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设立征收和收回宅基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宅基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增设被拆迁农户的申辩权,充分听取宅基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特别应使宅基地使用人有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建立被拆迁农户的行政、司法救济权,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收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2、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行政机关依法拆迁
(一)对拆迁主体、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核发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公共利益的滥用。
(二)对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查,保证拆者有住房。
(三)对拆迁人与被拆迁农户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使合同符合规范化的要求,发生纠纷便于操作;对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应建立专门审理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合议庭;加强审判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承办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能力和技巧,逐步向审判的专业化、专门化发展;加强对此类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做好司法分析,研究解决对策,尽可能实现司法的统一性。
(二)在当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还要参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按照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农民房屋拆迁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同作战,解决纠纷。此类案件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往往以群体性诉讼的方式出现。因此,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动用政治、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解决纠纷,有效避免群体性上访、静坐等事件发生。
如果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出现纠纷,或者补偿价格心理落差太大,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手段,以获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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