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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是指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崔新江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又明确解释“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缩小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其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其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总体来说,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应该坚持审慎态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可以在事后补正自己过错的时候,应该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出发,认定其行为有效。总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我们要严格分析其是否真正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其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只是为实现其管理职能,就坚决的予以排除。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即鼓励交易,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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