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010.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引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
【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天津XX锅炉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XX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津0112民初8606号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8日,原、被告就天津XX5号地项目换热站迁移改造工程进行谈判并达成初步共识。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XX新城公司确认施工图预算书,预算造价950000元。2014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XX新城公司签订《星宇花园地下热站迁移改造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XX新城公司进行星宇花园4号楼1门和6门地下一层换热站迁移改造施工。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工程施工,2014年10月15日工程竣工。现就工程尾款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由被告XX新城支付工程款38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657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一、被告天津XX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XX锅炉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84800元;二、被告天津XX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XX锅炉集团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0657元。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原告与被告XX新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已经依约完成施工内容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XX新城公司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延伸阅读】J25. 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J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原则上不得调整,当事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采取其他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J13. 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工程质量的责任风险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J8.4. 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