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016年11月26日,刘某与田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研发中心软件研发部岗位从事研发部总监工作。因田中公司未支付部分工资,刘某于2017年12月11日向南京市高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以超过法定受理时限为由,提出不在该委审理,该委予以准许。2017年12月23日,刘某诉至高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核对确认田中机电公司尚欠刘某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劳动报酬200465.25元。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田中机电公司也认可其尚欠刘某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劳动报酬200465.25元的事实,故法院支持刘某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