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发布日期:2019-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所谓资助,是指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他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给他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
  资助的对象没有限定,包括组织与个人;被资助的对象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在所不问;资助的具体方式没有限制;资助的时间也没有限定,在被资助的对象实施上述特定犯罪之前、之中、之后进行资助的,都成立本罪。法律 教育 网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07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