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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基本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罪汇总
发布日期:2018-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基本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罪汇总。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总的复习秘笈为:掌握罪名,化整为零,分节记忆、比较记忆。分则部分的学习一向是个难点。大家都抱怨罪名太多,考得太细,难以记住。对分则的学习首先要把握分则的结构,分清楚各大章,章下再分节或组。 司法考试刑法基本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罪汇总 一、间谍罪 1.主观上:故意,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客观上:实施了如下三种行为之一(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法条竞合: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属于法条竞合,以间谍罪论处,不再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论。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至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在所不问。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也成立本罪。 2.这里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即做了缩小解释。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罪构成行为:(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本罪的性质:原本是其它犯罪的帮助犯,但基于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已经成为独立的犯罪。此即“帮助行为的犯罪化”或“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资助的时间没有限制,可以是在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特定犯罪之前、之中和之后。如果是在事前、事中,则与这些人是共同犯罪的关系,但由于刑法将这种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不按共同犯罪处理。 2.本罪的行为:以资助为限,不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如果不仅仅资助了其它犯罪,而且参与了其它犯罪的,以其它犯罪的共犯论处。 3.对象:无特定限制。 提示注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的对象“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已经被取消,现在已无任何限制。请考生注意这一细微变化。 四、叛逃罪 1.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时间: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但上述“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则无此要求。 3.性质:只要有叛逃行为,即成立本罪。 提示注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的成立已无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为必要要件。换言之,只要实施了叛逃行为,就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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