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9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9-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顾建兵) 4月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等9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曹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徒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曹某、张某恩、桑某均、李某军、朱某威等八人结为异姓兄弟,其中被告人曹某为“老大”,经常纠集“老三”张某恩、“老四”桑某均等人,在南通市崇川区的酒吧、饭店等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曹某为核心,被告人张某恩、桑某均、陈某莉、李某军、朱某威、杨某龙、谷某乔、韩某晶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张某恩、朱某威、陈某莉在南通市洪四龙虾馆吃夜宵。被告人朱某威酒后与隔壁桌上的董某发生口角,并发生推搡。后曹某、朱某威、张某恩上前和董某等人开始互殴。被告人陈某莉邀约被告人杨某龙前来帮忙,杨某龙带着被告人韩某晶等人来到现场,加入被告人曹某一方对董某等另一方实施殴打。期间,曹聪还从其车后备箱内拿出钢管殴打对方人员,韩某晶亦从中拿钢管与杨某龙一起追打对方。
2017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曹某因被害人屈某多次向他催要债务而对屈某产生不满,遂想教训屈某。后曹某让陈某莉邀约杨某龙到南通市百度酒吧,并让在百度酒吧娱乐的张某恩将屈某叫至百度酒吧门口。在百度酒吧门口,曹某与屈某发生争执,随后曹某持棒球棍击打屈某,杨某也上前挥拳对屈某实施殴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曹某组织领导聚众斗殴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被告人张某恩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被告人桑某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被告人陈某莉系被告人曹某女友,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2起;被告人李某军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1起;被告人朱某威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1起;被告人杨某龙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1起;被告人谷某乔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1起;被告人韩某晶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1起。此外,被告人曹某、张某恩、桑某均等人还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以被告人曹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南通市崇川区酒吧、饭店等公共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曹某曾因吸毒先后三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罚款。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多次组织、参加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恩、桑某均、陈某莉、朱某威、杨某龙、韩某晶、李某军、谷某乔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曹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张某恩、桑某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某、张某恩、桑某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曹某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以曹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8名被告人以犯聚众斗殴罪或寻衅滋事罪或并罚,分获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某等8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