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公开宣判6起涉黑恶案件 66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9-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李俊文 李健) 4月4日,在江西省南昌市扫黑办的统一部署下,南昌市两级法院先后对6件66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宣判。恶势力团伙中故意伤害致死一人主犯肖某被判处死刑,王某松、王某朋被判处死缓,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者刘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六个月不等。这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南昌法院组织的第二次涉黑恶案件宣判活动。
此次宣判的6件案件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件、恶势力集团案1件、恶势力团伙案4件。典型案件有刘某华等7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大肆敲诈勒索、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案,王某松、肖某等17人恶势力团伙暴力传销抢劫钱财、殴打被害人致死案,陈某龙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驱逐同行竞争者、垄断小区家装业务案,张某华等11人恶势力团伙聚众闹事、强揽工程案。这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危害四方,当地百姓莫不怨声载道。
南昌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全市法院提高政治站位,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有力推动了专项斗争向全面纵深开展。此次集中宣判的6起案件中,有4起为两级法院院领导审理。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以来,截至4月4日,南昌市两级法院已审结涉黑案件2件、涉恶案件30件,对127名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判处了刑罚,50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达39.37%。
以下为6起黑恶势力案件中的4起典型案件:
1、刘某华等7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大肆敲诈勒索、获取非法利益案
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刘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利用刘某华长期担任村书记及城管中队长的身份,在南昌某大桥以“卫生费”的名义向过往运输渣土的司机收取费用,以“费”代管,大肆敛财;多次组织、纠集人员随意殴打、威胁、辱骂他人、强拿硬要;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资产12万元据为已有。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31起、寻衅滋事5起,非法获利7万余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4日上午10时,南昌县法院依法对刘某华等7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东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七千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龙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判处相应的罚金。
2、王某松、肖某等17人恶势力团伙:暴力传销抢劫钱财、殴打被害人致死案
2015年至2018年期间,以王某松为首、肖某、刘某、接某祥、王某朋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以天津某公司网络营销团队为名,通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手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团伙长期通过微信、QQ聊天等方式,以交友名义诱骗外地被害人进入传销组织,实施暴力威胁逼迫被害人交出通讯工具、随身财物、相关财产账号及密码,再通过“上课”洗脑迫使被害人“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然后由该组织女性成员扮演被害人女友,男性成员扮演女友家长向被害人父母索要“彩礼”,最大限度榨取被害人个人及其家庭财产。该团伙在被害人不配合情况下,多次、长时间暴力殴打人体要害部位,导致一名被害人死亡。
4日上午9时40分,南昌中院对王某松等17人恶势力团伙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王某松、王某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相应财产刑;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处李某等14名团伙成员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相应财产刑。
3、陈某龙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驱逐同行竞争者、垄断小区家装业务案
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以陈某龙、刘某江、陈某等为首的恶势力集团,通过霸占电梯、言语恐吓、持械追打等方式阻挠工人施工,并多次纠集人员持凶器殴打被害人,打压其他承接建筑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长期垄断某小区家装、现浇业务。
4日上午10时10分,湾里区法院依法对陈某龙等19人恶势力集团案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陈某龙、刘某江、陈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判处相应罚金,其余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4、张某华等11人恶势力团伙:聚众闹事、强揽工程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以张某华、许某良、章某林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强揽某地工程,在未经许可、未签订任何工程和材料采购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施工队伍做临建基础和临建板房工程,并多次纠集人员在工地起哄闹事,强迫他人签订价款为人民币86.2172万元的工程合同。
4日上午9时50分,南昌中院委托高新区法院依法对张某华等11人恶势力团伙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华、许某良、章某林有期徒刑七至五年不等,并判处罚金五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邓某明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