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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尔沁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发布日期:2019-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2019年4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英、刘某仙、张某、孙某、何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英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仙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赃款,待判决生效后责令退赔30名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通辽市科尔沁区家具大世界整体改造,2018 年1月20日重新正式营业。被告人刘某英在张某的帮助下为了达到垄断搬运运输服务行业的目的,多次纠集、指使被告人孙某、何某使用威胁、恐吓、滋扰的手段,有组织的向在家具大世界个体搬运工非法索要“管理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刘某英、刘某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1月中下旬,刘某英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家具大世界内称其承包了搬运运输业务,非法要求个体搬运工缴纳“管理费”,男搬运工每个月缴纳250.00元,女搬运工每个月缴纳200.00元,每两个月交一次。刘某英为给个体搬运工造成恐惧、恐慌的心理,组织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家具大世界巡场。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4月25日,刘某英让被告人刘某仙以通辽市鹏畅搬运队的名义在家具大世界内开始收取“管理费”,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刘某英非法收费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英提议给缴纳“管理费”的搬运工配发胸卡,没有胸卡的搬运工不准进入家具大世界。刘某英、刘某仙指使被告人孙某、何某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的方式强行向30余名搬运工人索要“管理费”合计人民币22160.00 元。

  此外,被告人孙某伙同赵某刚(已判决)于2018年4月16日晚23时许酒后无故持砖头将被害人李某停放于通辽市科区某小区单元门前的汽车后风挡玻璃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212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英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6 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英、刘某仙、张某、孙某、何某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尾随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向搬运工非法收取管理费,属于强拿硬要,形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刘某英、刘某仙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在组织中起策划指导作用,被告人孙某、何某与刘某英、刘某仙关系亲密,直接听从刘某英、刘某仙指挥,属组织重要成员。五被告人在一定范围内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22160.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又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2127.00元,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与他人单独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英、孙某曾因强迫交易及殴打他人被刑事或行政处罚,却不思悔改,再触犯刑律,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孙某、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某仙家属能够积极上缴退赔款,可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科区法院精心组织,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此次案件进行依法公开宣判对有效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司法机关惩治黑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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