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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军人违反职责罪
发布日期:2019-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投降罪(第423条)
  (一)概念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即行为人当时能够使用武器杀伤敌人而不使用武器,自行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主要是指向武装冲突中的敌对一方投降。法律 教育 网
  3、主观方面为故意,出于贪生怕死的动机。
  二、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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