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原告孟某2012年在太原市晋源区向太原市晋源房XX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住房一套,约定购买房屋单价为5500元/平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被告2014年12月5日通知交房,因周边房价大幅上涨,被告要求原告补交1000余元/平米,原告不服诉至晋源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房屋内部认购协议只是预约合同,原告未按照通知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行使了解除权。对于增加价格一事只字未提。 法院判决: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安置《房屋内部认购协议》约定的价格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