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员工解除就业协议的
2012年11月17日,石某与某中学在重庆某高校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约定石某毕业之后到某中学工作,双方就试用期、待遇、协议的解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就业协议签订之后,原告石某认为被告某中学的软、硬件情况与签订合同时被告方的宣传相差甚远,并认为试用期过长,因此向被告提出解除协议书,经双方磋商,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告缴纳了30000元违约金,双方解除了就业协议。原告认为就业协议违约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试用期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以扣留就业协议相胁迫向原告收取了违约金,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30000元违约金。
葛春喜律师评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是我们国家重要的人才资源。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劳动力结构中正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其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高校毕业生数量的增多,也导致了就业竞争的激烈化。高校毕业生一方面有追求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的愿望,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在竞争压力下愿望可能难以实现的现实。故在高校毕业生的择业中,出现了与不同就业单位达成多份就业意向的现象,以求既能保证毕业不致 “失业”,又能给自己选择的空间。但毕业生只可能去一家单位就业,对其他单位就必然产生违约。现实中,用人单位被放鸽子现象比比皆是,反倒是用人单位对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爽约甚少。为防止招聘徒劳无功,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往往会约定一定的违约金,但作为刚刚或者尚未获得收入的毕业生来说,常常不愿支付不菲的违约金,由此酿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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