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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起诉加盟商支付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果加盟合同有书面约定法院就会支持,如违约金过高可要求降低。注意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会支持,有的合同约定单方解除要赔偿违约金,这种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是不用支付的。但如果合同约定要支付品牌管理费之类的,或在他处采购物料要支付违约金等,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具体请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邱某应否支付权利金、广告基金及滞纳金的问题《开店辅导及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约定权利金、广告基金自邱某辅导店签约之日起,首年免收,于第二年1月5日前提交,其中权利金500元/月,一次性支付全年5500元(优惠500元),广告基金每月300元,一次性支付全年3300元(优惠300元),邱某需在第二年1月5日前将全年的权利金及广告基金汇至贡某公司指定的账户,如有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至补足所欠金额时止,合同补充约定权利金和广告基金从开店之日起算。因邱某未依约支付上述款项,贡某公司要求其支付权利金、广告基金及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邱某主张免收没有依据。权利金及广告基金应从2016年1月计算至2017年5月,计得权利金8000元及广告基金4800元。关于滞纳金问题。2016年权利金(5500元)及广告基金(3300元)的滞纳金应从2016年1月6日起计算,2017年权利金(2500元)及广告基金(1500元)的滞纳金应从2017年1月6日起计算,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合同约定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邱某主张上述约定的滞纳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应属违约金性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鉴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贡某公司因邱某未依约支付权利金及广告基金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考虑到权利金及广告基金的数额、合同的履行情况、邱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贡某公司请求依合同约定按每日2‰计算滞纳金,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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