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和违约金的肥城市法院案例
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和违约金的肥城市法院案例
原标题:肥城汇功物业有限公司诉何道勇物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2012年9月9日,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对xx社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2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物业服务费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住宅多层0.36元/月/平方米,高层一层0.55元/月/平方米,二层以上0.66元/月/平方米;商铺0.60元/月/平方米”。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费用的,甲方有要权要求乙方补交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缴纳违约金,如逾期仍不缴纳的,甲方依法追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物业服务费866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253.51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道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沙窝村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原告于2012年9月9日与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xx村委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对xx社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2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住宅多层0.36/月/平方米,高层一层0.55元/月/平方米,二层以上0.66元/月/平方米;商铺0.6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季度交纳,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千分之五的标准交纳违约金。被告所有的房屋为高层六层,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沙窝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9月12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014年4月23日原告就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事宜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书面的形式向被告进行了催收,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物业管理费。
2014年5月21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交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866.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该期间的违约金1253.51元。案经开庭审理,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进行。
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沙窝村居民楼房确认书、沙窝村民委员会证明、律师催收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被告经原告书面催收仍拒绝支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866.00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66.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按本金866.00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和违约金的肥城市法院案例
原标题:肥城汇功物业有限公司诉何道勇物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