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民事纠纷,到法院起诉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小明借了小红的钱,后来到还钱的日子时,小明不见了,到法院起诉,给小明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送达不到,在穷尽送达方式送达不到时,就只剩最后一个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虽然公告送达可以解决送达问题,可这样送达就耽搁了很多时间。如何能够避免这种浪费时间的送达方式呢?答案很简单,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规定第3条,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也就是说,以后在借款、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时,只要注意提前约定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的送达地址,那就能解决找不到人而又不需要浪费时间的公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