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近日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后,卖家因为房价上涨,拒绝履行合同,买家便提起诉讼,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庭审中,卖家抗辩,房子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卖房是妻子擅自所为,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没有经过产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的是无效的吗?
2008年物权法出台以前,许多法院都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物权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没有经过产权人同意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合同。上述案例中,卖家抗辩合同无效,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合同无效和合同有效,法律后果上有什么不同呢?两者区别很大。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买家就不能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只能要求卖家返还购房款。但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买家可以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即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家也可以要求卖家返还购房款、赔偿自己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房价上涨而给买家造成的损失。
本文摘要:二手房买卖,产权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