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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9-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时,就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在处理上略微复杂一些,我们分类来分析:
  (1)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形态都不会改变。例如甲欲杀死李某,结果杀死了王某,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既遂。
  这里有两个需要掌握的理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认为在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发生错误认识时,只有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在上例中,具体符合说就认为甲构成故意杀死李某的未遂和过失致死王某的想象竞合,结果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来处罚。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在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发生错误认识时,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虽非具体的一致,但这部分不一致,只要不改变构成要件的内容,就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形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的理由在于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的生命而不是具体某个人的生命,所以杀害哪个人都是杀人。在上例中,法定符合说就认为行为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显然,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更合理,也更符合人们朴素的法观念。法定符合说也是目前的通说。
  (2)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形态就会不同。例如误把狗熊当人加以杀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误把人当狗熊加以杀害,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
  【注意】请掌握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不同观点。另外,现在的具体符合说只在打击错误时要求具体的一致。在对象错误时,二者的观点一样,都认为是故意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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