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19-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陈远爱 黄轲) 2月18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钟某、何某、刘某、陈某4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某、何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何某、刘某、陈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高利放贷,采取暴力、辱骂、恐吓方式索债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下旬,被害人廖某找被告人何某到梁某在高坑的露天煤矿开挖机,梁某共拖欠何某工资56500元,廖某提供担保。2016年3月9日,廖某写了一张欠何某56500元的欠条,并于同年4月22日还款1万元。2016年10月2日,何某得知廖某在安源区法院附近后,邀集钟某、刘某、陈某到现场,要廖某还钱并强行拉其下车,廖某不肯下车,双方发生冲突。廖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舞,水果刀被对方打落在地,何某、钟某、刘某、陈某先后手持从钟某车上拿下来的两根甩棍殴打廖某并对其拳打脚踢,造成廖某轻伤二级。2018年4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钟某多次违法发放高利贷,并伙同被告人何某、刘某、陈某多次采取殴打、恐吓、辱骂等手段向借款人催讨债务。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何某、刘某、陈某等恶势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