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诉讼,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既不签收法院传票也不亲自出庭参加庭审,或者被起诉一方下落不明的,对于这样的离婚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是可以达到离婚目的的。
离婚案件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对于故意不出庭的情况,在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拒不到庭时,应适用拘传。对于确是出庭不能的情况,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或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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