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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用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付责任的律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9-02-2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代 理 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河南XXXXXX律师事务所接被申请人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申请人陈XXXXXX与被申请人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申请人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质证,经过法庭调查及双方辩论,本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的丧葬费补助金过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规定,2017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997元(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函〔2018〕38号)),丧葬费应该是27999元。
二、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与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务外包关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与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协议书,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将此项劳务承包给了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乔XXXXXX是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工,其与他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与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无关,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即使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与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也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应当由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乔XXXXXX的工伤待遇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因为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的过错造成乔XXXXXX的工伤,则需要和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乔XXXXXX是在上下班途中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是在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的工作劳动中造成的,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则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请求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和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于乔XXXXXX的工伤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承担连带赔付的仲裁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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