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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标识有问题,消费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9-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而食品包装标识则是商家向消费者传递信息、进行承诺的重要载体。消费者在拆开包装之前,只能通过食品标签标识了解食品属性,因此它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但包装标识错误的情况屡见不鲜。食品包装标识有问题,消费者如何维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将通过三个案例,向消费者介绍一下遇到该类纠纷应当如何维权。

  脂肪含量不真实,生产商欺诈行为被认定

  李先生在家门口的商场购买了一箱名牌夏威夷果,回家食用时发现夏威夷果的口感过于油腻,夏威夷果包装上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中载明每100g产品中脂肪为24.7克,但是李先生怀疑包装上标识的脂肪含量并不真实,于是将其中一罐夏威夷果送至检测公司检测,结果实际脂肪含量为100克产品含62.1克脂肪,远高于其标注的数值。李先生将商场和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认为构成消费者欺诈,要求商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威夷果包装标签存在瑕疵,导致李先生在消费时受到误导,对食品口感等产生错误预期,生产厂家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商场作为销售者,提供了收货文件、发货单、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等证明其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其行为不属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欺诈,故对于李先生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食品包装标识有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漏标,即食品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质量等级、产品类型、适用标准、营养成分及含量、配料成分及含量、添加剂、警示语、证书等没有标注;二是错标,即前述标签事项标注错误;三是无标,即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针对部分包装标识问题,消费者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那么,本案中为何只判决生产商承担责任,未判决销售商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如果包装标识错误,构成欺诈,即商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行为的,消费者可向商家要求食品价款的三倍赔偿。营养成分表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特征的有效方式,是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重要依据,因包装标签对营养成分标示存在错误,消费者在消费时受到误导,对食品营养和口感产生错误预期,可依法向商家主张三倍赔偿。但如果商家能够提供相应规定、合同、单据、检验报告等文件证明其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并无欺诈的故意,则无需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包装没有生产日期,销售商被判十倍赔偿

  赵先生在超市购买价格二百元的葡萄酒一瓶,过几天饮用时发现葡萄酒包装上找不到生产日期,赵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认为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提供了食品实物及购物小票,证明其与超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对售卖的产品应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食品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超市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明知,因此超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赵先生进行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

  【法官提醒】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如果包装标识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影响食品安全的,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主观上明知的经营者要求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

  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生物污染(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化学污染(农药、重金属、自然毒素、放射性元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物理污染(外来异物)等。如果食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或者商家涂改生产日期,可能导致食品购买时已过保质期,会导致食品腐烂变质、微生物繁殖等情况,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经营商家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明知,如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而不知道,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能量值标示有错误,主张不符合食品安全未获赔

  韩某网购了“姬松茸”商品20袋,其营养标签中能量标示值为468千焦,蛋白质为13.2克,脂肪为3.2克,碳水化合物20.3克。韩某查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认为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及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规范性解释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所列能量计算公式:能量=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实际计算能量为687.9千焦,该商品包装标示的能量值为468千焦,为虚假数值。韩某将生产厂家诉至法院,以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要求退货并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姬松茸”商品系有毒或有害,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对韩某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姬松茸”外包装标注的能量值确实有误,容易误导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支持了韩某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食品包装标识有瑕疵并不一定就影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中对标签标识规定的许多标准并不具有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性。例如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配料排列顺序,日期标示顺序,计量单位写法,分类、规格、标示形式、标示数值误差等。食品虽然能量数值标识错误,或者营养标示超过了国家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故消费者不能要求十倍赔偿。

  那么,对于此类标识错误,消费者是否就完全无法主张权益呢?营养标签标示数值有误,如果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基于该错误数值受到误导,对食品营养和口感产生错误预期,则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构成消费者欺诈的商家主张退款退货及价款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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