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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者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这种劳动合同约定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将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2012年8月10日,原告范渊和被告雨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期限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范渊从事高级管理类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年薪制,转正后日考勤工资为95元/天,年终奖金根据个人年度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总出勤天数及为公司创造效益的情况以及执行公司制度情况的考核结果发放,同时如果雇员在公司服务期限未满一年,或在奖金发放之前辞职或被公司解雇的,则年终奖金均不予发放等。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范渊的工资由月工资和年终奖金组成;2014年1月29日、5月23日,雨润公司向范渊分别发放了2013年年终奖金总额的75%为85534.88元,剩余25%为28511.63元未发放。2014年6月4日,范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辞职;雨润公司为范渊办理了终解备案手续。2015年1月30日,范渊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雨润公司支付25%年终奖28511.63元。2015年4月30日,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宁劳人仲案(2015)338号仲裁裁决,对范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范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雨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333.34元、支付2013年剩余25%年终奖28511.63元。
法院判决: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无效劳动者能获得年终奖
本院认为,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义务,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从劳动合同看,双方约定范渊的劳动报酬是年薪制,年薪制包括转正后日考勤工资和年终奖两个部分,据此,应认定年终奖是范渊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本案争议的是2013年度尚未实际支付的年终奖。范渊在2013年度向雨润公司提供了劳动,2013年度的年终奖属于范渊2013年度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有关“范渊如在奖金支付之日前,无论因何种原因已与雨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无权享有年终奖金”的约定,该约定免除雨润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尽管雨润公司发放2013年度年终奖的形式是在2014年春节、年中、年终分三次发放,但是,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雨润公司应当足额支付2013年度年终奖。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劳动者的工资是由月工资和年终奖金共同组成的,因此年终奖金也包括在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范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范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雇员在公司服务期限未满一年,或在奖金发放之前辞职或被公司解雇的,则年终奖金均不予发放。“不予发放年终奖金”这一约定排除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应当为无效。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共有三种,即:(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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