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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对承租人的补偿
发布日期:2019-02-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响了他们赖以栖身的物质场所,所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也符合社会道德,有必要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



一,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二,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故承租人可以就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可要求与被拆迁人就安置房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三,补偿方案。



一是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是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就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须与被拆迁人即原房主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补偿项目。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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