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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9-02-08    作者:姚艳艳律师

在恋爱同居期间一方出资或出资大部分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双方最终没有进入婚姻殿堂,在分手时,如果对房屋如何风格不能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处理。
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管理所得的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可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双方同居时间、各自的贡献、生活习惯等确定。
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离婚法律指南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利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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