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买房买车的日益增多,这当中,除了部分考虑投资等因素,相当大比例的当事人是以日后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由于现实中恋人之间通常都不会也不好意思在购房或产权登记时,对各自的共有比例进行明确约定。所以实际中,往往恋人间买房的,对于共有方式、按份比例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较多。如两人能顺利步入婚姻殿堂,白头到老自是没有问题。但有不少当事人最终是没有走入婚姻的,那么,此种情形下,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将如何分割呢?
很多人会认为既然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的,那么在分割时就一定可以分到房产价值的一半,事实上,这是对法律的片面的、错误的理解。
由于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共同买房的情形纷繁复杂,鉴于篇幅有限,下文仅讨论恋人共同出资买房,且房产证办在两人名下的情形下,房产的分割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从上述规定可知,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双方可以约定共有的形式。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之外,视为按份共有,而“恋爱关系”并不等同于家庭关系,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其认定为按份共有。
法院处理按份共有房屋的归属时,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通常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折价款。那么如何确定折价款的金额?《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如果双方对出资比例均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各自的出资比例的,法院在出资等贡献基础上结合共有人实际生产、生活等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出资额,则按照等额享有。
若一方的出资由父母支付的,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那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一方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还是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此时父母的出资部分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非对双方的赠与。在计算折价款前应将该部分父母的出资提前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一般而言,对最终没有结婚登记的恋人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时,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房屋视为按份共有,并在参考双方的出资额基础上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等因素,合理进行分割。
(本文为律师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法院判决依据)
作者:王加玺 程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