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向单位购买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2-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出资购置单位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定性和处理,目前法学理论上无章可循,各地处理又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观点认为:单位出售给本系统职工优惠价商品房是针对特定人的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有观点认为:此类商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决定归属时,应判归所在售房单位一方所有,由其补偿另一方出资房款的一半。
有观点认为:此类商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无可置疑,但在离婚时,判给谁方使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比照双方的实际需要,同时应按整套商品房的市价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