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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向单位购买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刘琬琳律师
例如:一对夫妻,丈夫是某行政单位职工,妻子是司法部门职工,93年,妻子所在单位向职工出售价值7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单位补贴3万元,夫妻俩出资4万元购得此房,后因妻子单位支付了巨额购房补贴,每年奖金就少了,基本不发奖金,而丈夫单位未行房补,奖金可观,成为夫妻储蓄的主要来源。嗣后,夫妻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家庭存款各占一半,房子判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购房款的一半2万元,男方不服提出上诉,显然上诉是有理由的,女方单位给的购房补贴与男方单位发的奖金是同一属性的,理应一视同仁。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集资建房”与“优惠价商品房”的区别,虽然集资建房也是国家、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出资,集资建房以国家、单位出资为主个人出资为辅,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出资个人只有使用权或部分产权,分割时应就个人出资部分进行分割。


还有购买期房,预付部分房款,以后按揭分期付款,在付清房款取得产权证书前,夫妻离异,应按已付款项进行分割,不能以整套房价分割。当然取得房子的一方支付已付款的一半补偿给对方后,应履行日后的按揭还贷义务方可取得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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