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 共67人!这8起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扫黑除恶 | 共67人!这8起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2019-01-25 周汝东律师
1月21日,济南、枣庄两地法院集中宣判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犯罪案件。其中:
济南法院依法对4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济南中院对张学文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二审宣判;历下法院对李建刚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历城法院对吕庆友等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市中法院对任士文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
枣庄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犯罪案件:枣庄中院对满宇然等17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二审宣判;山亭法院对徐怀盟等8名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案、峄城法院对刑振江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台儿庄法院对郭某某等7人寻衅滋事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济南中院对张学文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二审宣判
2008年12月以来,张学文通过成立平阴县安城镇东毛铺村处理土地合同争议领导小组,以村民名义向平阴山水公司、安城镇政府等索要土地补偿款,逐步在该村形成了一定影响力。张学文通过诋毁时任村干部有贪腐问题、组织村民向村两委起哄闹事等方式,迫使村两委主要领导于2010年8月辞职。2011年12月,在东毛铺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张学文通过非法手段当选该村村委会主任,并以此身份对该村行使管理权至2017年8月。在此期间,逐步形成了以张学文为首要分子,江茂柏、周传金、张学平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郑庆付、陈玉胜、尹贻强、江茂夫、张学泉、江茂水、江茂国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达到长期把持东毛铺村基层政权及扩大影响力的目的,打着村民自治,为村民维权的幌子,利用村两委成员的合法外衣,对抗上级党委政府,阻扰、拦截、辱骂、恐吓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到村里开展工作,随意殴打恐吓村民,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抵制、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先后纠集部分村民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
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张学文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重要成员江茂柏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的首要分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重要成员周传金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的首要分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重要成员张学平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的首要分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他积极参加人员分别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张学平、尹贻强、张学泉、江茂水、江茂夫、张学英、逯振英、王秀洪、毛学桂、孙秀云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张学文、江茂柏、周传金、郑庆付、陈玉胜、江茂国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于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下区法院对李建刚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李建刚与共同作案人付丽娟(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二人均无正当职业。2017年,付丽娟即从事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安排卖淫女上门的手段,进行组织卖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2017年7月份,李建刚得知付立娟通过这种方式来钱很快,便与付立娟合作从事该犯罪活动。付立娟、李建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人员,联系了多名卖淫女,安排位于四川省的李锐、李庶、吉林等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在网络上联络位于黑龙江省的王志东、曹鑫进行敲诈,参与共同犯罪的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逐步形成了以付立娟、李建刚为首,王志东、李锐、李庶、吉林、曹鑫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付立娟、李建刚二人事先与卖淫女联系好,告诉她们等候通知,并告诉她们上门后先要嫖资,拿到钱后就找个理由离开,如果实在无法脱身再卖淫。在卖淫或诈骗行为结束后,付立娟、李建刚将嫖娼人员的信息发送给位于黑龙江省兰西县的王志东,王志东即与曹鑫通过电话与嫖娼人员联系,以曝光隐私、实施暴力、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形式,敲诈嫖娼人员,要求嫖娼人员通过微信向其转款。上述犯罪行为完成后,获利由所有参与该起犯罪的人员按约定比例进行分赃。通过上述模式,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该犯罪集团实施了多起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的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李建刚敲诈勒索12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52369.88元;被告人王志东敲诈勒索12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52369.88元;被告人曹鑫敲诈勒索3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26239.88元;被告人李建刚诈骗11起,犯罪数额共计151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刚伙同付立娟,组织王志东、李锐、吉林、李庶、曹鑫等人多次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成员较为固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李建刚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李建刚组织他人卖淫;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王志东、曹鑫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锐、吉林、李庶为被告人李建刚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积极提供帮助,发布招嫖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建刚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其他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被处以四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历城区法院对吕庆友等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宣判
2017年,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中铁城房地产项目,落户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办事处。项目中部分工程分包与山东弘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弘腾公司),及济南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邦和公司)承建,并分别由谢某某、王某某等人负责施工建设。被告人吕庆友得知中铁城房地产项目即将开工后,便在项目工地旁搭建板房,用于经营餐馆,并用作观察工地、商谈业务。被告人吕庆友纠集被告人田续路、王志权预谋垄断弘腾公司和邦和公司的用料和用工,以谋求非法利益。自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其三人采取先找施工方负责人商谈,要求由其一方供应木方、木板等建筑材料和提供劳务,商谈不成就通过堵门、拦车、坐在建筑材料上、断电、言语威胁等纠缠、滋扰的软暴力方式,阻止弘腾公司、邦和公司的木方、木板等施工材料入场、卸货、使用,阻拦两公司聘请的劳务人员入场施工。并以上述行为会导致工期延误为要挟,要求施工方只要不通过其一方用料和用工,就必须向其支付用料和用工抽成,直至达到施工方与其一方达成供货和用工协议。吕庆友等第三人,通过前述手段,对非己方供应的木方、木板进行“提成”获利,并强迫施工人与其达成供货和用工协议。
被告人吕庆友纠集田续路、王志权,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多处建设工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历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庆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田续路、王志权,通过实施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行为,以阻挠施工方正常施工相要挟,多次敲诈被害人,数额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吕庆友纠集田续路、王志权采取前述敲诈勒索的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接受其提供的供货服务,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吕庆友是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田续路、王志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吕庆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田续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志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三被告人将其违法所得退赔相应被害人。
市中区法院对被告人任士文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任士文以其实际控制的济南利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瀚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承接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惠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逾期债务催收业务”, 双方约定按照实际收回欠款金额的比例支付服务费。任士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济南市市中区祥泰广场租赁了办公地点,陆续纠集被告人王金录、张吉文、周锐、郭长伟、张伟、李阳、杨安胜、冯常财及刘明雨、宋登利、陆虹霖、高兴兵(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从事暴力讨债的非法活动。任士文授意上述成员采取同时由多人实施言语威胁、限制自由、暴力殴打等手段,在办公室内当面向债务人催收欠款,以辛苦费、加班费等名义在债务范围之外向债务人勒索财物,并将勒索的财物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还在办公室内购置了甩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初步形成了以任士文为首要分子,以王金录、张吉文为重要成员,周锐、郭长伟、张伟、李阳、杨安胜、冯常财等人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集团首要分子任士文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重要成员张吉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重要成员王金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他积极参加人员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
枣庄中院
对满宇然等17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二审宣判
1月21日,枣庄中院依法对上诉人满宇然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公开宣判,枣庄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英担任审判长宣布了合议庭裁判结果,驳回满宇然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枣庄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敬艳出庭履行职务。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满宇然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五万至两万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63万元,没收犯罪所得和作案工具四辆汽车。宣判后,满宇然等9人向枣庄中院上诉。
枣庄中院高度重视该案二审审理工作,枣庄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英亲自担任审判长,与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意见等审理了该案。
枣庄中院经审理查明:满宇然因先后砍伤2人而“名声大振”,满宇然借助这一影响,并以狱友、友情关系为依托,迅速将王文龙、徐振、仇利磊等人纠集于周围。2013年年初,满宇然带着手下人员王文龙、徐振等人并伙同朱国栋等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标志着以满宇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式成立,满宇然通过拜仁兄弟等方式先后拉拢、笼络王正义、刘志刚,利用开设赌场的利益将自己与刘志刚、朱国栋融合在一起,利用承揽建筑工程将自己与王正义融合在一起,在滕州市迅速形成了以满宇然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相对稳定的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纪律,具有组织成员公认的活动规约。
以满宇然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以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实施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为维护自己赌场的垄断、排挤竞争对手,实施殴打等违法行为对他人开设的赌场进行滋扰,采取殴打、砸车等滋事行为强行索取赌债;为确立组织影响,扩大势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利用组织的威势介入建筑工程领域,为排除竞争对手到他人工地滋事,砸毁他人车辆、灯具等财物。2013年初至2015年初,满宇然带领部分组织成员在滕州市多地开设赌场100余场次,以满宇然为首的犯罪组织为确保自己在该行业的垄断,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排挤、打压其他开设赌场的人员,使用暴力手段控制参赌人员,称霸一方,在滕州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了对牌九形式的赌博的非法控制。
枣庄中院经审理认为,以满宇然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较稳定的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利用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实力,反之又通过经济实力为集团犯罪提供保障,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增强了该组织在当地的威慑力和影响力,造成了群众的恐惧心理,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明显;以满宇然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排挤、打压其他开设赌场的人员,使用暴力手段控制参赌人员,称霸一方,在滕州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了对牌九形式的赌博的非法控制,且该组织以暴力等形式强行索取赌债,导致多人卖车卖房、倾家荡产;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动辄持枪作案,持械公然聚众斗殴,在滕州市城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及社会生活秩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山亭区法院对被告人徐怀盟等8名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怀盟有期徒刑五年,对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山亭区宣判的首个涉恶势力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徐怀盟酒后在枣庄市山亭区新城“至尊”KTV滋事,无故殴打KTV顾客邓某某,KTV业主尹某某为此与被告人徐怀盟发生口角,徐怀盟遂约李某某等27名社会人员驾乘两辆私家轿车、四辆出租车,从滕州市来到山亭区新城“至尊”KTV站场示威。在此期间,徐怀盟等示威人员强行索拿该KTV超市内香烟、饮料,造成该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影响该KTV的正常经营活动。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徐怀盟经常与王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在山亭区新城附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徐怀盟为首的恶势力。被告人徐怀盟另有单独实施的多起随意殴打他人以及在兰陵县一停车场泼洒汽油并持打火机进行恐吓的寻衅滋事行为。
同时查明,被告人徐怀盟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5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怀盟纠集他人到公共营业场所示威、强行索拿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被告人徐怀盟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观影储值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他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峄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对刑振江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刑振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此案系枣庄市首例涉“保护伞”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邢振江共收取刘云鹏犯罪集团贿赂款30800元,利用其担任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底阁派出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得到他人举报赌场的情况后,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刘云鹏等人透露出警信息、举报电话等情况。在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清查行动时,又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刘云鹏等人透露清查行动部署,以让该开设赌场犯罪集团逃避公安机关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振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己构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台儿庄区法院对郭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依法公开宣判。该案由台儿庄区法院院长张显礼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朱述斌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作为李某某、齐某某、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为非法谋取利益,采用暴力手段非法索取债务。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伙同或者与马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张某、刘某某等人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淄博市张店区、滨州市阳信县、济宁市市中区对驾驶人员采用喷辣椒水、掐脖子、摁倒、打砸车辆等手段,作案四起,从驾驶人员手中强行夺取有经济纠纷的汽车三辆,砸毁有经济纠纷的车辆一辆,在夺取车辆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等7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台儿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郭某某等7名被告人二年至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