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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崔新江律师
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六十周岁、女五十周岁、女干部五十五周岁。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全面推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职工无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现在不一样了,现在职工如果想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仅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还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
    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与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呢?法律没有明确说明。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录用童工,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位录用的话,视为违法用工,童工不具有劳动者资格。但是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未作说明。《劳动法》1995年实施的,当时还没出现一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一边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的情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由于该意见也是1995年出台的,也没有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这种情况的规定。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该法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条规定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吻合的,就是说,只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了,再就业就属于返聘,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关键的问题来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该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似乎意味着,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管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现实中,争议很多。尤其是工作人员出现工伤后,到底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还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在工伤认定方面,一般按照存在劳动关系处理。而工伤之外,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认为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地方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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