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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方为领卡方垫付在其他会员处的消费,再由领卡方偿还,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
发布日期:2019-01-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发卡方为领卡方垫付在其他会员处的消费,再由领卡方偿还,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
【关键词】网络平台;垫付资金;民间借贷;合法有效
【裁判规则】
领卡方借助网络平台与发卡方签订协议并成为其会员后,发卡方基于协议约定先行垫付领卡方在其他会员处的消费资金,其后再由领卡方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消费资金的行为,没有扰乱金融秩序,不具有违法性,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曾代福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04民终881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9辑总第127辑)。
【规则日期】2017.08.30
【法宝引证码】CLI.C.653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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