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由他人代理签名可以吗?
律师解答:如出租方知道事实但未提异议则可以,视为认可代理行为。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案涉《房地产租赁合同》注明出租方为李小姐,承租方为廖先生,该合同上廖先生的签名虽然是“李先生”所签,但“李先生”系以廖先生代理人的身份签署,李小姐陈述其在签完后才知道签名的不是廖先生本人,但其并未提出异议并收取了“李先生”代廖先生支付的租金和押金,李小姐的上述行为应当视为认可了“李先生”的代理行为。且廖先生对“李先生”的代理行为予以认可并同意承担“李先生”代理行为的后果,根据双方合同签署时间仍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之规定,“李先生”的代理行为对廖先生发生效力,该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廖先生和李小姐,现廖先生根据《房地产租赁合同》向李小姐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主体适格,李小姐关于廖先生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