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悬赏广告却不支付报酬承担法律责任吗?
导读:有时候,丢了东西,当事人会选择发布悬赏广告追回遗失物。那么,对于发出的悬赏广告,发布人可以反悔吗?案情介绍:张三丢了钱包发布悬赏广告却拒不支付报酬引发纠纷
张三在网吧上网,不慎将自己的钱包落在网吧丢失。钱包内除了2000元现金,还有身份证,驾照等多张证件。张三遂在网吧门口张贴悬赏广告,声明谁捡到钱包,愿将钱包内2000元钱作为酬金。后,李四联系张三,将张三钱包完璧归赵,索要2000元酬金时,张三只同意给200元以示谢意,二人发生争执。李四将张三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张三应支付给李四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发出的“归还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的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李四将钱包返还张三为对该要约做出了承诺,该合同成立。所以张三应当履行其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赏金数额给付给李四。
律师说法: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
1. 悬赏广告,通常认为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表示对完成广告规定行为之人,给予特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2.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发布悬赏广告,声明归还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李四将钱包物归原主,完成悬赏广告的内容,所以该合同成立。李四索要报酬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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