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
2004年7月19日,田乃军为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保险险种,保险期限自2004年7月19日零时起至2005年7月18日二十四时止。
2004年10月25日,刘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徐某某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徐某某将田乃军诉至法院,2006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作出(2006)朝民初字第7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乃军赔偿徐某某共计89349.14元。田乃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提起上诉,2006年6月20日,二中院作出(2006)二中民终字第0830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8日,田乃军经朝阳法院执行,向徐某某赔偿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给付田乃军保险金50000元,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答辩称,田乃军于2004年7月19日投保,并且田乃军经朝阳法院和二中院判决对第三者承担责任并于2006年已发生效力,现田乃军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田乃军的诉讼请求。
被保险人只有向保险人赔偿后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田乃军如果要获得保险金,前提是其向第三人徐某某赔偿。即,田乃军只有在向徐某某赔偿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鉴于保险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从田乃军向徐某某赔偿之日起起算。田乃军于2011年6月8日经朝阳法院执行,向徐某某赔偿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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