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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横县法院公开宣判44人涉恶势力犯罪案
发布日期:2019-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44人犯盗伐林木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伐林木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世、黄某月有期徒刑六年,并各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他4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以来,横县镇龙乡马兰村委上白面村经联社村民被告人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44人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以宗族势力为纽带,假借经联社集体名义,利用宗族影响力,分分合合,多次在横县镇龙乡、石塘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黄某世等9人为相对固定纠集者的恶势力,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纠集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世、黄某月、黄某贤等二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擅自盗伐他人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三十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四十人出于其他个人目的,结伙以毁损树苗的手段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4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予以惩处。

  宣判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家属近百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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