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发布日期:2019-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部分 公安局消防支队行政处罚细化标准(49项)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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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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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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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警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