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近日,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公发【2014】98号的)的要求,四川省公安厅交管部门决定,从5月9日起,新增“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罚款2000元”等14个违法代码,细化176个违法行为代码。
从5月16日开始,在全域成都范围内,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罚款150元;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罚款50元。
1、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将处以20-50元罚款;
2、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将处以20-50元罚款;
3、未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将处以20-50元罚款;
4、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物,将处以50-100元罚款;
5、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等妨碍安全驾驶,将处以50-100元罚款;
6、机动车驾驶人向车外抛洒物品,将处以50-100元罚款;
7、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将处以100-150元罚款;
8、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将处以200元罚款;
9、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将处以200元罚款;
10、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等标志,将处以200元罚款;
11、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1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将处以2000元罚款;
13、机动车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14、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将处以50元罚款;
15、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将处以50元罚款;
16、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将处以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