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600537)索赔 全国征集公告
2018年5月3日,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亿晶光电”)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亿晶光电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累计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其中第三起仲裁事项单笔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二、亿晶光电未及时披露涉及控股股东变更的股权转让事宜,也未在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预计索赔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经验我们暂定索赔条件为:1、在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并且在2017年4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2、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7年4月14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并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3、在2016年12月27日到2017年5月25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并且在2017年5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费用承担(仅限该类案件):
律师费: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金额根据起诉金额而定,由法院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约为诉讼标的的2%,具体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案件受理费需由原告预交至法院,最终将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