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合同保证金88万获刑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导读:导读: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沈某某与他人合伙虚构工程项目与不知情者签合同诈骗保证金共计88万元获刑七年半。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是什么?法邦网为您解析。诈骗合同保证金88万 浙江一男子获刑七年半
广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已判决)在未获得“宣城绩溪”、“宁国万家”工程项目施工权的情况下,利用“长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的名义在广德县桃州镇与王某某签订一份《水电工程承包总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某交纳了3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已判决)无法向施工方王某某提供工程项目,保证金30万元被全部挥霍。同年6月27日,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已判决)在未获得“宁国市胡乐镇政府金龙大道”工程项目施工权的情况下,又利用“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德分公司”的名义在广德县桃州镇与骆某某签订《路桥工程施工意向书》,施工方根据约定交纳了5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被告人沈某某收受了骆某某给予的8万元好处费。之后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已判决)无法与施工方骆某某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保证金50万元和好处费8万元被全部挥霍。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山东省荣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沈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
应该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合同纠纷欺诈行为呢?
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 民事案件中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是合同诈骗和民事合同纠纷本质区别。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民事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用于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条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本案中,李刚作为德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客观上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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