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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9-01-02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未取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情简介:未取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0年,王某与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属的居民楼售于张某,房屋总面积230平米,总价款为120万。该房屋已由王某申请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款,并入住该房屋,双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由于当地房价涨幅较高,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应返还房屋。
合议庭意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互相返还财产外,应由过错方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可见,存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房地产为不得转让房产。
本案中,王某房屋遂经申请获得国有提起使用权证,但未申请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规定为不得转让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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